据上游新闻消息炒股配资论坛,6月9日和6月10日,河南漯河的郭先生在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上举报称,洛阳市洛宁县一矿山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有人受伤和死亡。18天后,郭先生接到自称是矿山吴经理的电话:“你说举报不实,给你弄点好处费。”更令郭先生没想到的是,洛阳市安防委办公室转给洛宁县政府的“举报信息移送单”出现在被举报对象办公室内。这份移送单上有举报内容及举报者身份信息。对此,洛阳市应急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回应,调查工作正在进行,待查清后会反馈给郭先生。(上游新闻:《实名举报矿山瞒报死伤事故后接到电话:“改口我们共赢啊”》)
\n据报道,举报者郭先生和受伤工人亲属是朋友,依据受伤工人亲属讲述“安全生产事故”后,他选择于官方渠道举报。如今,矿方是否存在“瞒报”?举报人信息是否被泄露?监管部门是否存在应当查处却未查处的情形?这些问题尚有待调查核实,暂且按下不表。但事件中,有两个问题实在蹊跷,不容忽视。
\n吴经理到底是谁?他如何知晓了举报相关信息?据报道,郭先生举报18天后,没等来调查部门的回复,却接到自称是矿山吴经理的电话。从通话录音来看,对方明显是想“用钱摆平”问题。无论吴经理是否真是矿方管理人员,从吴经理这条线来调查,想必也能收获一些线索。但据郭先生表示:“洛宁县应急局说会查泄露的事,但是到现在也不问我要自称是吴经理的电话号码。”
\n另外,24号文件为何会出现在被举报对象办公室?泄露举报信息与“24号文件出现在被举报对象办公室”有无关联?据受伤工人亲属给郭先生发来的一张图片显示,洛阳市安防委办公室向洛宁县政府下发“洛(安防委办)举报移送(2025)24号”文件出现在了被举报对象办公室。对此,郭先生担忧自己的举报人信息因此泄露。但洛阳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回应,“郭先生信息泄露与24号文件无关,文件第三页纸上身份证号和电话号码都模糊处理了”。
\n举报者的信息只有调查人员手里有,出现这两个问题说明,的确有人从其他渠道知晓了举报事件及举报人信息,并且拿到了不应该拿到的相关文件。近年来,类似举报人信息被泄露的案例并不鲜见。据河南电视台报道,2021年1月20日,邵红兵向周口市环境局扶沟县分局匿名举报扶沟县豫祥肠衣综合加工厂排污后,相关信息被泄露,邵遭到企业一方殴打致颅脑损伤。《华商报》也曾报道,咸阳市民张女士举报有人在其居住的隔壁小区违规倾倒垃圾,谁知仅过两个小时,她便接到被举报者的电话。这些常见于警匪片的“内鬼”桥段,如不能及时肃清,无疑会变相打击广大群众的举报积极性。
\n为了激发群众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举报的积极性,减少举报时的顾虑,更好保障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人身安全,我国法律明确要求有关部门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民法典》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也明确规定,参与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n泄露举报人信息,必须追责到底。做好保密工作,不仅是对举报人的负责,也是对整个社会的监督生态负责。如果有人借工作便利,随意向关系人泄露相关信息,无疑会加大社会成本。当群众举报的途径被泄密等原因堵塞,既不利于有关部门开展工作,也会寒了群众的心。长此以往,更会纵容不法行为,也不利于构建地方健康的社会生态。希望当地借此契机,严厉惩治通风报信行为,当好举报者的“守密人”,免除群众举报投诉的后顾之忧,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让邪风不能张扬,正气得以弘扬。
\n上游新闻评论员 康磊炒股配资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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